補助方案
大專畢業生方案
九十六學年度至九十八學年度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實施要點
教育部99年8月11日台技(三)字第0990136410C號令發布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標:
(一)促進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與產業連結,縮短學用落差。
(二)提供近期畢業之大專畢業生就業輔導及職場經驗,以利就業。
(三)協助大專畢業生順利銜接就業。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一階段:指本部九十八年度推動之「九十五學年度至九十七學年度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
(二)第二階段:指本部九十九年度推動之「九十六學年度至九十八學年度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
(三)學 校:指全國公私立大專校院(不包括軍警專校、空中大學)。
(四)實 習 員:指參與第二階段之九十六學年度至九十八學年度本國籍大專畢業(不包括研究生)且非在學之待(失)
業者。
(五)實習機構:指依本要點規定提供本國籍大專畢業生職場實習機會之企業。
四、辦理期程: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一00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五、辦理原則:詳情請下載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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