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無薪假親屬 不能申報扶養

張貼者:2010年10月15日 晚上10:04Joseph Mo   [ 已更新 2010年10月15日 晚上10:05 ]
國內失業率居高不下,去年8月更攀升至6.13%的史上新高,很多人在問,去年因為失業或無薪休假而沒有收入,可不
 
可以申報扶養?答案是否定的。不過,失業、無薪休假或財務困難者,今年起可以申請分期繳納綜所稅。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未滿20歲的子女或兄弟姊妹,可以申報扶養親屬;但年滿20歲的子女或兄弟姊妹,因在校就學、
 
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才可以申報扶養。
 
由於失業不能算是「無謀生能力」,因此不能申報扶養親屬,但失業、無薪休假或財務困難者,只要符合一定的條
 
件,今年起可以申請分期繳稅,最長可以分期3年,但要加計利息。
 
本人或配偶在過去1年內(去年6月1日至今年5月31日),只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就可以申請分期繳稅:1.領取失業給
 
付;2.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3.領取工作所得補助(近貧方案);4.領取馬上關懷救助;5.無薪休假占當月工作日2分
 
之1以上達2個月;6.因其他因素發生財務困難,不能一次繳清。
 
 
不過,分期繳稅要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如果有任何一期的稅款沒有如期繳納,國稅局會
 
發單通知於10日內一次繳清稅款。
 
 
另外,個人因財務困難而申請分期繳稅,除了要由國稅局查明屬實之外,應納稅額100萬元以上,還要聲明同意提供相
 
當於稅款的擔保品,包括黃金、外幣、有價證券、公債及存摺等,無產權糾紛的不動產也可提供擔保,土地按公告現
 
值加4成計算,房屋則按房屋現值加2成計算。
 
 
至於分期繳稅的期數,每期以1個月計算,可以分幾期則視稅額多少而定,稅款20萬元以下,可分2至6期;稅款20萬元
 
以上未滿100萬元,分2至12期;稅款100萬元以上,分2至24期;稅款500萬元以上,可以分2至36期。(自由時報 記者鄭
 
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