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雇主為防範外勞逃跑,會「保管」或「扣留」外勞護照、居留證等證件,甚至銀行存摺。過去外勞提出申訴,只
要雇主事後返還就不罰;勞委會最新的函釋規定,只要外勞請求返還,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返還,就可罰六到三十萬
元,並且取消外勞聘僱資格。
罰六到三十萬 取消聘僱資格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與五十七條都規定,「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
物。」但實務上,為防範外勞逃跑,雇主常會扣留證件與財物。過去如果外勞申訴或檢舉時,勞工局通常會給予雇主
改善機會,也就是只要雇主返還外勞證件財物,就不會開罰。
勞委會職訓局外勞管理組長蔡孟良強調,護照、居留證、銀行存摺,本來就是外勞的私人財物,應自行保管,雇主不
能因為害怕外勞偷跑而使用不正當手段。因此新的函釋規定,如果透過勞雇協議,外勞請雇主保管證件則不違法,但
委任關係可隨時終止,換句話說,外勞可隨時要回證件,雇主不得拒絕。
蔡孟良說,大部分的雇主都是守法的,也與外勞訂有書面的委託書,但還是有少數雇主未經過外勞的同意就強制扣留
證件,涉及侵占,此一狀況明顯違法,可以直接開罰。他建議雇主最好在外勞來台前,事先約定好,以免衍生爭議。
至於雇主擔心的外勞逃跑問題,蔡孟良解釋,已在九十六年修法,如果外勞不是因為雇主不當對待而逃跑,雇主不必
負擔遣返費用,外勞必須自行負責;但如果是非法雇用的雇主,還是要負責。
聘僱外勞注意事項
●未經外勞同意,雇主不得保管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不能從事與申請來台項目無關的勞務工作。 ●除雇主外,不能提供他人工作。 ●不得剋扣仲介等費用。 資料來源:勞委會職訓局〔自由時報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