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外勞落跑 雇主扣證件小心被罰

張貼者:2010年10月15日 晚上10:31Joseph Mo
不少雇主為防範外勞逃跑,會「保管」或「扣留」外勞護照、居留證等證件,甚至銀行存摺。過去外勞提出申訴,只
 
要雇主事後返還就不罰;勞委會最新的函釋規定,只要外勞請求返還,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返還,就可罰六到三十萬
 
元,並且取消外勞聘僱資格。
 
 
 
罰六到三十萬 取消聘僱資格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與五十七條都規定,「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
 
物。」但實務上,為防範外勞逃跑,雇主常會扣留證件與財物。過去如果外勞申訴或檢舉時,勞工局通常會給予雇主
 
改善機會,也就是只要雇主返還外勞證件財物,就不會開罰。
 
 
 
勞委會職訓局外勞管理組長蔡孟良強調,護照、居留證、銀行存摺,本來就是外勞的私人財物,應自行保管,雇主不
 
能因為害怕外勞偷跑而使用不正當手段。因此新的函釋規定,如果透過勞雇協議,外勞請雇主保管證件則不違法,但
 
委任關係可隨時終止,換句話說,外勞可隨時要回證件,雇主不得拒絕。
 
 
 
蔡孟良說,大部分的雇主都是守法的,也與外勞訂有書面的委託書,但還是有少數雇主未經過外勞的同意就強制扣留
 
證件,涉及侵占,此一狀況明顯違法,可以直接開罰。他建議雇主最好在外勞來台前,事先約定好,以免衍生爭議。
 
 
 
至於雇主擔心的外勞逃跑問題,蔡孟良解釋,已在九十六年修法,如果外勞不是因為雇主不當對待而逃跑,雇主不必
 
負擔遣返費用,外勞必須自行負責;但如果是非法雇用的雇主,還是要負責。
 
 
聘僱外勞注意事項

●未經外勞同意,雇主不得保管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不能從事與申請來台項目無關的勞務工作。

●除雇主外,不能提供他人工作。

●不得剋扣仲介等費用。

資料來源:勞委會職訓局〔自由時報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