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工會法修正草案,未來勞工朋友在組織工會爭取勞動權益時,除大幅放寬團結權之限制外,對於雇主
不當勞動行為,將透過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裁決機制,落實工會幹部及勞工遭遇不當勞動行為之保障,以強化勞工團結
權之行使。
工會法是勞動者實踐團結權之基石,該法自民國18年公布施行迄今,歷經80年未作大幅修正。為因應世界組織工會潮
流,同時配合國際勞工公約之精神,擴大賦予勞工團結權之行使,工會法之修正是一項刻不容緩的重要工作。
本次工會法修正條文共計49條,其中新增13條、刪除26條,主要修正目的即在解決現行工會組織發展的問題,例如限
制部分勞動者之團結權行使、工會組織架構缺乏彈性、勞工團結權保障不足、工會財務管理機制未臻健全等多項問
題。本次修法重點包括:
一、明確保障勞工及教師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明訂教師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但基於我國學校設置環境,明定教師得依其需求組織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另於
勞資爭議處理法中規範教師不得罷工,以降低對學生受教育之衝擊。
二、明定雇主不當勞動行為態樣
為加強保護勞工加入、籌組工會之權利,明定雇主妨害工會組織、運作及對工會幹部知不利益對待等不當勞動行為態
樣,並另訂有處罰規定。
三、擴大勞工團結權行使
明定工會類型及其組織範圍,促進工會組織發展,未來配合團體協約法之誠信協商義務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調解、仲
裁及裁決設計,各類型的工會均能為其會員爭取勞動權益,同時工會的組織程序將更加簡化。
四、工會理、監事選任、解任及停權等規範由工會自主決定
工會藉由章程將其理事、監事選任、解任、停權予以明定,透過內部民主方式處理,讓工會內部運作更加順暢。
五、工會結盟、內部組織,由工會自主決定
工會為爭取相同議題之影響力,或基於某種特殊原因而需結盟,得由工會依其需要自行結合;至於工會內部組織,則
由工會依其需求,自行設置。
工會法修正通過後,未來勞工可更加自由及有保障地組織及加入工會,配合團體協約法透過強制協商規範及誠信協商
機制,有效提昇勞資雙方對團體協約之協商意願,並搭配勞資爭議處理法中之裁決機制,有利建構勞資自主及自治精
神,讓集體勞資關係更加和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