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12月17日修訂「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申請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自付保險費作業要點」,加強排富條款,主要增列以下條件:(一)健保投保金額未達分級表第十級(即健保投保金額<25,200元)。(二)全家人口之全年利息所得總額<新臺幣一萬元。(三)全家人口之全年【股利、獲分配之盈餘】+【利息】所得<新臺幣二萬元。(四)仍須符合原規定,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台灣省),未達以下金額: (1)<14,744元:補助自付健保費1/2。 (2)14,744~19,657元:補助自付健保費1/4。